錦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錦州市電子商務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錦州地區從事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經營以及相關技術應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致力于促進我市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于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錦州經濟社會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和氛圍,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規范經營,促進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錦州市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和服務錦州市產業結構調整。
第四條 本會接受錦州市服務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錦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遼寧省錦州市濱海新區金山大街51號,郵政編碼121007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增進會員與政府主管部門雙方的交流與溝通。
2. 制訂并實施本會規章制度和會員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關系,促進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本會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 開展我市電子商務服務業的調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市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促進錦州地區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應用開發,探討錦州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4. 組織與開展有益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活動,加強本會與外界的信息交流,傳遞電子商務領域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各會員單位的發展與應用。
5. 積極參與國內外有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了解和溝通,加強本會與國內外同行間的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電子商務領域的競爭,通過互聯網和無線電子商務展現錦州電子商務產業的蓬勃發展。
6. 經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建立本會網站,編輯出版本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錦州地區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狀況年度報告。
7.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托的事項。
8. 加強理論學習,開展對會員的培訓等工作。
9. 開展本會的其它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吸收在電子商務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入會。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并承認本會章程。
2.自愿加入本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3.單位會員是與電子商務領域相關或需要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科研、教育及社會團體,且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4.單位會員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3 萬元,其他社會團體無限定。
5.單位會員企業連續財務文件無虛假,無不良信用記錄,其他社會團體無限定。
6.個人會員是在電子商務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單位會員符合第八條第1、2、3、4、5 款要求的企業,科研、教育及社會團體,向本會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報理事會批準,并簽發單位會員證書。
2.個人會員符合第八條第1、2、6 款,可由理事會成員推薦,經協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批準,并簽發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有權對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公約,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要求本會采取相應措施;
7.有權要求本會協調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8.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并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2.制訂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制定年度財務預算并審核財務決算;
6.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7.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條第1、2 項需以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成員,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則,經民主選舉和充分醞釀協商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3.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7.決定設立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8.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 .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10.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五)、(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 周歲,秘書長為專(兼)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并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對本會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批和監督;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3.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做出決定;
5.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它日常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管理預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